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何耿
- 選任辯護人
- 林瑞陽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何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何耿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