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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林庚棟黃怡瑜莊明達

                  106 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璨鴻房屋仲介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珏銘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告
陳敬熙

      蔡振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敬熙、蔡振南被訴背信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莊明達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附民字第1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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