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 年度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璨鴻房屋仲介公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珏銘
- 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 被告
- 陳敬熙
蔡振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敬熙、蔡振南被訴背信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