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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3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孟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33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振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4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33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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