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1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7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正福
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
選任辯護人
林彥霖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正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7 年度審訴字第71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1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