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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彥宏李育仁陳孟皇

原告
李晶玉
原告
彭文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被告
蔡正元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審自字第2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正元因本院105 年度審自字第2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李晶玉、彭文正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等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7日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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