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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明宏林季緯蘇怡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馮鈞守(原名:馮凱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年籍欄內所載「馮凱旻」,應更正為「馮鈞守(原名:馮凱旻)」;主文、事實、理由欄及附表所載「馮凱旻」,應更正為「馮鈞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馮凱旻」之記載,顯係誤繕被告馮鈞守改名前之原名,惟此誤載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