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Mark Tucker Inc.
- 法定代理人
- Mark Tucker
- 訴訟代理人
- 魏啟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穎青律師
- 被告
- 張元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89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元達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8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美商Mark Tucker Inc.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首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