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6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伯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單蕭碧霞告訴被告王伯樂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107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1 號和解筆錄1 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 紙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