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7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宗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6日所為之判決(107 年度審簡字第72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宗瑩係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竟遲至107 年8月2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