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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彥宏錢衍蓁蘇昌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叢念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6日所為之107 年度審訴字第222 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55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叢念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222 號為判決後,已將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之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2 樓,並由被告本人在107 年5 月22日蓋印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本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發生效力之翌(23)日起算10日,又上訴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其上訴期限末日應為 107年6 月1 日,乃被告遲至107 年6 月5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亦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記可憑,揆諸上開說明,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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