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7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正福
- 送達代收人
- 許雅茹
- 選任辯護人
- 林彥霖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正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7 年度審訴字第71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