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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昭然

自訴人
台谷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許俊甫
自訴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告
洪宗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宗佑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至同年12月1 日間,曾任職自訴人許俊甫擔任負責人之自訴人台谷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谷動力公司)。詎被告意圖散布於眾,於離職後之105 年8 月30日上午10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2 樓住處,連接上網際網路後,在ursalary01網站上(網址http ://www .ursalary01.com ),張貼如附表之標題及內容,指摘自訴人許俊甫、台谷動力公司有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自訴人許俊甫、台谷動力公司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又89年2 月9 日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第1 項原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嗣於89年2 月9 日修正為「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 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依修正後條文但書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時,雖不受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開始偵查即不得再行自訴之限制,惟前開修正之立法目的,在於強調公訴優先原則,並非擴大自訴權行使之範圍,此由修正前後之法條文義對照觀之甚明。在該條項修正之前,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即不得再行自訴,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第1 項但書固未就告訴乃論之罪,其提起自訴之時間係在偵查終結前後而分別規定,或載明異其效果,但依同條第2 項均指未及偵查終結之情形而言,且為維護程序之穩定,自應解為告訴乃論之罪之被害人,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仍不得再行自訴,始符本條項修正之立法意旨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4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故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並偵查終結後,該犯罪被害人自不得就同一犯罪事實提起自訴,其理至明。再按所謂終結偵查,係指該案件業經檢察官合法終結偵查程序,已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而言。苟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已為不起訴處分,雖經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告訴人聲請再議為有理由,命令下級檢察官續行偵查,仍應認該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而不得向法院自訴,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68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第1 項固於89年2 月9 日修正移除「偵查終結」之法文,然如前述,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於偵查終結前始得提起自訴,此「偵查終結」當應與修法前為相同解釋,以維護程序之穩定。

三、查本件自訴人係於107 年3 月31日具狀對被告就上開事實提起自訴,有本院收文章在卷足憑(見本院107 年度審自字第8 號卷第7 頁)。惟自訴人業於105 年10月27日就同一案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3 月28日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961號不起訴處分書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8 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並經調閱該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訛,則該案件自屬於自訴人提起自訴前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並已偵查終結,揆諸前揭說明,其自訴為不合法,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第1 項前段、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內容                                │
 ├───┼──────────────────┤
 │1     │面試時會講得很漂亮,公司員工每人拿  │
 │      │15、16個月,實際上呢?               │
 ├───┼──────────────────┤
 │2     │而且有海外留學的輕熟女應徵業務相關職│
 │      │務,老闆二話不說直接答應同時,還要一│
 │      │臉豬哥樣表示要開車送該名女性坐車,真│
 │      │噁心                                │
 ├───┼──────────────────┤
 │3     │殺工程師薪水毫不手軟,先前在舊版的  │
 │      │ursalary網站還派人上來消毒,說許xx住│
 │      │信義區,有錢住信義區,就要別人拿少少│
 │      │的替他賣命                          │
 ├───┼──────────────────┤
 │4     │軟+韌+硬+Layout+搬家工人+傭人+清潔工│
 │      │7份工作量1份薪水                    │
 ├───┼──────────────────┤
 │5     │老闆會親自坐在旁邊指揮你怎麼Layout(│
 │      │當然老闆是說要教你)但實際上老闆反反│
 │      │覆覆,可以在N天後把自己在N天前要你照│
 │      │他意思的Layout改掉,N天前:說這樣Lay│
 │      │out好,N天後:說這樣Layout不好(都同│
 │      │一份電路)(是親自拉張椅子坐在旁邊)│
 ├───┼──────────────────┤
 │6     │垃圾公司,能不去就不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