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馮鈞守(原名:馮凱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年籍欄內所載「馮凱旻」,應更正為「馮鈞守(原名:馮凱旻)」;主文、事實、理由欄及附表所載「馮凱旻」,應更正為「馮鈞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馮凱旻」之記載,顯係誤繕被告馮鈞守改名前之原名,惟此誤載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