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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1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甘聖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1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甘聖群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於108 年3 月19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同年3 月21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並由上訴人親自簽收,有送達達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7頁),上訴人至遲應於108 年3 月2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其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1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