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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郭惠玲張兆光何松穎

原告
Mark Tucker Inc.
法定代理人
Mark Tucker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被告
張元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89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元達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8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美商Mark Tucker Inc.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首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何松穎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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