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文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炳(所涉誣告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15時許,在其妻姐吳櫻蘭(所涉教唆傷害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5 樓屋內,因不滿裝修師傅即告訴人謝金全施工裝潢成果不佳,與告訴人一言不合,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擠、抓勒告訴人頸部並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跌倒,而受有左側膝部挫傷、左側腕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謝金全告訴被告林文炳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郁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