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50號
- 原告
- 陳建良
- 被告
- 謝宜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金訴字第102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5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金訴字第102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