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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書豪
即被告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郭芸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 月25日108 年度訴字第314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

108 年度毒偵字第1934號、108 年度偵字第5685、15067 、1740

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書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書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314 號第一審判決,而於109 年4 月9 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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