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瑞賢
- 選任辯護人
- 洪肇彤律師
蕭郁寬律師
姜智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瑞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瑞賢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固於法定期間之同年11月28日提起上訴(見卷附刑事上訴狀之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另本院判決係於108 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此見本院卷第177 頁之送達證書),惟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毓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