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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7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蕭文學葛名翔陳海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7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丞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108 年度偵字第131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檢察官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時,其起訴程序即有違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被告董丞軒前因詐欺等案件,為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108 年度偵字第9211號、第10154 號、第11256 號、第12364 號),並於民國108 年9月20日繫屬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27 號),本院審理後於108 年10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10月31日宣判(尚未確定),此有本院108 年金訴字第127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供憑。而本件追加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係於108 年11月15日始繫屬本院,此觀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11月15日士檢家正108 少連偵86字第1080051394號函文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即明。因此,檢察官追加起訴時,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27 號一案業已辯論終結,無從再利用該案之審理程序追加起訴,是其追加起訴程序顯然有違上開規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7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