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漢全
具 保 人 周柏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柏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漢全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 萬元,並由具保人周柏融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前經通知結果,亦無法督促被告到庭等情,此有被告之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所附警員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之通知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證,足認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