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蔡明宏李昭然林季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4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家慶

具 保 人 張永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永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家慶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7 萬元,由具保人張永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民國106 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偵聲字第120號卷第10-13 頁)。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予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49號卷第65、71、89-91 、97-101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