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炳(所涉誣告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15時許,在其妻姐吳櫻蘭(所涉教唆傷害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5 樓屋內,因不滿裝修師傅即告訴人謝金全施工裝潢成果不佳,與告訴人一言不合,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擠、抓勒告訴人頸部並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跌倒,而受有左側膝部挫傷、左側腕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謝金全告訴被告林文炳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