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金漪筠
- 被告
- 史龍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72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72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