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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8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江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5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東信
選任辯護人
鄭翔致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東信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東信(下稱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584 號判決在案,並於109 年5 月4 日送達於其住所地即新北市淡水區小中寮14號,由與上訴人同居之鄭明慶收受,而於當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09 年5 月2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理由容後另行具狀補陳」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第362 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杜啟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8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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