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瀞儀

                108 年度智附民字第4 號

原告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國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柏諺律師
被告
張貴洲即尚峰皮件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智易字第1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貴洲即尚峰皮件行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智易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毋庸命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智附民字第4 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