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 年度智附民字第4 號
- 原告
-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Mayank VAID
- 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國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諺律師
- 被告
- 張貴洲即尚峰皮件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智易字第1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貴洲即尚峰皮件行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智易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毋庸命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