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紹澄
- 選任辯護人
- 方興中律師
廖偉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 月9 日所為之108 年度訴字第248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9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248 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於109 年2 月19日經本院囑託送達收受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5頁)。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2 月24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9 年4 月9 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3日囑託送達予上訴人,有裁定及送達回證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33 頁至第134 頁、第160-3 頁),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內即109 年4 月28日前為補正,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