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品顯
黃弘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品顯、黃弘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品顯、黃弘宇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