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7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丞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108 年度偵字第131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檢察官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時,其起訴程序即有違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被告董丞軒前因詐欺等案件,為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108 年度偵字第9211號、第10154 號、第11256 號、第12364 號),並於民國108 年9月20日繫屬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27 號),本院審理後於108 年10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10月31日宣判(尚未確定),此有本院108 年金訴字第127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供憑。而本件追加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係於108 年11月15日始繫屬本院,此觀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11月15日士檢家正108 少連偵86字第1080051394號函文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即明。因此,檢察官追加起訴時,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27 號一案業已辯論終結,無從再利用該案之審理程序追加起訴,是其追加起訴程序顯然有違上開規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