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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楊秀枝彭凱璐錢衍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漢全

具 保 人 周柏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柏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漢全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 萬元,並由具保人周柏融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前經通知結果,亦無法督促被告到庭等情,此有被告之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所附警員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之通知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證,足認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錢衍蓁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