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阮翊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送達文書,除刑事訴訟法第6 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第62條、第6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阮翊軒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1月8日收受判決正本,雖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11月14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8 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30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裁定及送達回證可憑,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內即109 年1 月14日前為補正,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