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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4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仁陳孟皇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4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于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于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48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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