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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育仁李郁屏陳孟皇

原告
蔡文霖
被告
謝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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