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0號
- 原告
- 蔡文霖
- 被告
- 謝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