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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毓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語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693 、3881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401 、402 、403 、404 、405、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語豪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魏語豪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等羈押原因,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現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已自109 年6 月22日起執行乙節,有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6 月19日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現經執行之觀察、勒戒處分,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觀察、勒戒執行起算之日即109年6 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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