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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97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7號),嗣經本院士林簡易庭受理後(109 年度士簡字第241 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建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5 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新北市汐止區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12月22日2 時40分許,被告之友人黃宇賓駕駛被告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0 段000 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當場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吸食器1 組及殘渣袋3包,並經被告同意,採集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固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然緩起訴係檢察官終結偵查所為處分,檢察官得就已偵查終結之原緩起訴案件,繼續偵查或起訴,應以原緩起訴處分係經合法撤銷者為前提,此乃法理所當然。是倘檢察官誤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各款之情形,而依職權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時,該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處分,即存有明顯之重大瑕疵,依司法院釋字第140 號解釋之同一法理,應認此重大違背法令之撤銷緩起訴處分為無效,與原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無異。其後所提起之公訴,應視其原緩起訴期間已否屆滿,分別適用同法第303 條第1 款或第4 款為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5 月9 日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60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嗣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 年5 月22日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594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8 年5 月22日至109 年11月21日,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因於108 年4 月25日為警查獲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速偵字第103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8 年5 月21日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8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迄至108 年6 月19日確定,亦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被告前開經緩起訴處分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嗣經檢察官認被告於緩起訴前故意犯公共危險罪嫌,並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以108 年度撤緩字第207 號為撤銷緩起訴處分,雖有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然被告所犯上開公共危險案件所受刑之宣告日期為108 年5 月21日,顯係在其前開緩起訴期間前,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要件不符,是檢察官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即存有明顯之重大瑕疵,應認此重大違背法令之撤銷緩起訴處分為無效,與原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無異,則檢察官於原緩起訴期間未屆滿前之109 年3 月25日以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7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9 年4 月10日繫屬本院,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7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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