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03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吳克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0日士檢家執卯109 執沒794 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15 號等裁定參照)。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克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62號判處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扣案之IPHONE牌6S型行動電話(含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0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扣案IPHONE廠牌6S型行動電話1 具(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00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199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以士檢家執卯109 執沒794 字第0000000000號就該案犯罪所得為執行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2324號、109 年度執沒字第794 號等全部執行卷宗查核無訛。依上說明,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所為士檢家執卯109 執沒794 字第0000000000號執行之指揮不當,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則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即有不合,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