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自字第13號
- 自訴人
- 范景濬
- 自訴代理人
- 周兆龍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陸怡君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石正宇律師
- 被告
- 李清良
- 選任辯護人
- 王炳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清良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橋公司)於民國109 年6月20日上午10時0 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0號1 樓舉行和橋公司109 年度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自訴人范景濬代表法人股東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史坦丁公司)出席系爭股東會,然范景濬對於和橋公司之經營管理提出合理質疑,除均遭會議主席李清良拒絕回答外,李清良更於同日上午10時33分許,於李清良宣布散會後,眾股東及與會現場人員尚未完全離去之際,李清良竟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自訴人辱罵「幹你娘」等語,足以損及范景濬之人格尊嚴、評價及名譽。
二、案經范景濬提起自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卷附股東會之對話錄音光碟,係屬機械性紀錄特徵,透過錄音設備將現場聲音寫入特定儲存設備內(如記憶卡),然後還原於錄音檔,故錄音中均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在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的錄音紀錄,在內容上的一致性是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的,在錄影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遺忘),故錄音係屬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辯護人雖另主張,依和橋公司109 年股東常會附件五,股東議事規則,第七條規定略以:本公司自受理股東報到時起之會議過程,全程進行錄音錄影,股東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本院審自卷第32頁)。自訴人違反此規則,該證據屬不純潔,自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本件係於股東會之公開場合錄音,客觀上難認有何違反刑法第315 條之1 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而屬違法取得之證述,此外,和橋公司雖規定股東會股東不得私下錄音如上,然此僅為公司與股東間之會議規定,縱有違反,亦僅生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情事,難認有何刑事不法之存在。再者,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倘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均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事、刑事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且縱適用證據排除法則,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職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為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例外情形,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自應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58號、98年度台上字第578 號、97年度台上字第734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之股東會錄音光碟,既無國家公權力介入,亦非對被告等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亦應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卷證資料(包括文書證據及物證),亦無公務員以違法手段取得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皆適於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且與本件之內容相關,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至辯護人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1 項規定: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本件審理程序,除自訴代理人石正宇律師外,自訴代理人陸怡君、周兆龍律師並未到庭,是本件應再行通知陸怡君、周兆龍律師,否則程序不合法云云。然審酌本條立法目的係為落實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於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應改期審理,再行通知自訴代理人,並同時告知自訴人,以便自訴人決定是否另行委任代理人。如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可見其不重視自訴或係濫行訴訟,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自訴程序(92年2 月6 日修正立法理由參照),是本條規定係為避免濫訴並落實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然本件行審理程序時已有自訴代理人石正宇律師到庭,難認有何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1 項規定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事,辯護人主張應得自訴代理人全體到庭方得行審理云云,難認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況自訴代理人有無全體到庭,對被告之權利並不生影響,自難認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可採。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口出「幹你娘」等語,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被告於股東會議事過程中遭自訴人范景濬(下稱自訴人)指摘為傀儡,有高血壓,並比喻為狗,被告方向工作人員口出上開言詞指責工作人員沒有維持好現場秩序,並非針對自訴人,況剩下現場股東正在收拾資料準備離場,並無一人聽到該言詞。再者,被告出身鄉下,有時用語較為粗俗,該「幹你娘」僅屬口頭禪之情緒抒發,並無侮辱自訴人之意,自不該當公然侮辱之犯行等語置辯。經查:
㈠和橋公司於109 年6 月20日上午10時0 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0號1 樓舉行系爭股東會,自訴人代表法人股東奧史坦丁公司出席系爭股東會,被告於同日上午10時33分許,於宣布散會後,眾股東及與會現場人員尚未完全離去之際,被告對自訴人「幹你娘」等情,有指派書1 份在卷可佐(本院自字卷第181 頁),又系爭股東會之錄音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內容如附件所示,有本院110 年1 月8 日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查(本院自字卷第50至52頁),且為被告所是認,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等解釋)。本件案發地點係在橋和公司股東會之會場,被告對自訴人為「幹你娘」等語時,除被告、自訴人外,尚有數名股東、工作人員在場,自該股東會會場為不特定人所可共見共聞之處所,是被告為上開言詞之場合應符合「公然」之要件,至於該「幹你娘」言詞,是否為他人清楚聽聞,要非所問。
㈢次按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且本條犯罪之成立,其侮辱之對象固以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為限,但不以指明姓名為必要,如就行為人表示之旨趣以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為何人者,即足當之。又觀諸「幹你娘」一詞,在一般通常口語及社會評價上,被認為係屬粗話、不雅及不莊重之意,足以令聽聞者感到難堪、不快,惟如於熟識之人間以彼此嘻笑方式,口出上開言語,彼此均可理解陳述人僅係玩笑或口頭禪,而難認有侮辱之意。然如陳述人係與人發生爭執,或處於氣憤、不滿之情緒下,以高於平常之語調為上開言語,因該言語已具針對性,且係基於表達己身不滿,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人情緒激動、異常,自屬攻擊性之言詞,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可比,且該言語又係粗話,該特定人自會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依附件所示對話內容觀之,就系爭股東會會議,被告宣布散會後,陸怡君替自訴人主張「你(即被告)都沒有解釋」,被告則回應「當眾,罵我魁儡,什麼魁儡的,你真的很敢。」自訴人則稱「你高血壓有好嗎?你這樣跟你說我看你也很健康阿?」,被告即稱「你給我注意點,我跟你講!」、「誰有高血壓,幹你娘哩你勒衝三小」,自訴人並稱「你這樣罵我?」,被告則回應「誰跟你說我有高血壓。」,自訴人並接續稱「我說你自己說你有高血壓的啊?又不是我說的。」,顯見被告係因自訴人於股東會議程中指述其有「傀儡」、「高血壓」等情事,與自訴人當時發生爭執,並處於對立之地位,被告於此情況下當面向自訴人為上開言語之際,並非以平時一般談話方式為之,而係在不滿情緒下所為甚明,主觀上顯係針對自訴人以不雅言語表達辱罵之意,而非僅作為平時口頭禪、單純加強語氣之用,則此等言詞對於遭謾罵之自訴人而言,亦足以使自訴人難堪而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況且,上開對話雖未指名道姓,但對話均在自訴人與被告間為之,雙方均係針對他方言語而回應,且在被告口出上開「幹你娘」過程中並無他人介入對話,上開「幹你娘」之言詞,顯係針對自訴人所為,是被告辯稱僅係抱怨現場工作人員之粗俗言詞云云,尚難憑採。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自訴人於和橋公司股東會之發言,率然出以上開侮辱言詞,損及自訴人之人格尊嚴、評價及名譽所為實不足採,並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兩名成年子女,擔任橋和公司之負責人(本院自字卷第153 頁),及因自認自訴人將其比喻為狗,且為魁儡、並有高血壓而出言方辱罵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所生之危害等情,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葉育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以「PotPlayer 專用播放(64位元)」應用程式播放上開檔名「自證3---和│ │橋109 年度股東常會」之檔案,檔案時間為「59分43秒」之影片,以下以播│ │放時間說明。播放記載對話內容如下: │ │檔名「自證3---和橋109年度股東常會」: │ │【55:44-59 :43】 │ │司儀: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股東常會,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0日表│ │ 決統計結果,案由承認事項第二案,贊成人數81,153,690權,反對人│ │ 數2,130,000 權,贊成比例百分之97.44 ,本案決議照案通過。 │ │李清良:好本案通過。各位股東有無臨時動議提案? │ │范景濬:這個股東戶號49號齁,有要發言,第一個是要表示異議,那這個股│ │ 東會是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依法不得進行,第二個是三龍│ │ 公司的這個股份喔,這個股東他的股份沒有經過合法代理,依法不│ │ 應記錄這個出席數,那沒有達到這個法定的定足數,所以股東會應│ │ 該要流會,不應該進行任何臨時動議,那我這個股東的發言齁請記│ │ 明議事、議事錄詳實紀錄,那另外呢我也想要我其實也很關心這個│ │ 李董事你的這個身體的健康啦,聽說你常常有高血壓?我不知道你│ │ 現在身體狀況是…是不是還好?那這個其實也滿希望說李董事是不│ │ 是能說明一下?因為我自己我有養一隻狗,這隻狗我養的情況之下│ │ ,他吃好睡好也沒叫他做什麼,所以他整個都很健康,啊所以我是│ │ 很關心李董齁,你如果真的有、真的在花心思經營這個公司齁,是│ │ 不是你這個高血壓的狀況?那能夠,還能撐得住嗎?喔是不是你這│ │ 個... │ │李清良:好,謝謝這位股東的發言。 │ │范景濬:嘿。 │ │李清良:這個是關於我私人的私事,請你不必在公場、公眾場合裡面提出,│ │ 再來!就是因為你剛剛侮辱了我魁儡,所以我宣布!散會!(可聽│ │ 見啪的一聲) │ │范景濬:(笑聲) │ │司儀:現在時間上午10點27分 │ │陸怡君:主席前面講的一些相關議案的? │ │李清良:散會。 │ │陸怡君:你都沒有解釋欸。 │ │李清良:當眾,罵我魁儡,什麼魁儡的,你真的很敢。(可聽見啪的一聲)│ │范景濬:你高血壓有好嗎?你這樣跟你說我看你也很健康阿(笑聲)?【台│ │ 語】 │ │李清良:你給我注意點,我跟你講! │ │范景濬:欸 │ │李清良:誰有高血壓,幹你娘哩你勒衝三小。【台語】 │ │范景濬:(笑聲)你這樣罵我?【台語】 │ │李清良:誰跟你說我有高血壓。【台語】 │ │范景濬:我說你自己說你有高血壓的啊?又不是我說的。【台語】 │ │李清良:什麼人跟你說這些的 │ │范景濬:是你說的喔,是你說你有高血壓喔。【台語】 │ │李清良:誰在那邊說。【台語】 │ │【58:20】可聽見另一男聲說:對阿。【台語】 │ │范景濬:你沒高血壓是不是,啊不然你說,如果沒有你說一句,沒,沒有就│ │ 沒有。 │ │【58:26】可聽見有人說話的雜音。 │ │范景濬:你要是沒有你就說嘛,沒高血壓你就說一聲,不要在那邊這樣,嘿│ │ 。 │ │【58:35】可聽見一女聲說話的聲音女聲:他有高血壓沒有高血壓我最知道│ │。【台語】 │ │范景濬:這樣喔,那有嗎?【台語】 │ │女聲:完全沒有。【台語】 │ │范景濬:完全沒有?【台語】 │ │女聲:他是健康寶寶,嘿。 │ │范景濬:真的都沒有喔。【台語】女聲:健康寶寶。 │ │范景濬:你是他老婆嗎?【台語】女聲:我太瞭解了。 │ │【58:45】可聽見另一男聲說:不要說那麼多啦。【台語】 │ │范景濬:我不知道啊?不然你說你最知道?我跟你說一件事情好不好,他上│ │ 次跟法院請假,說他有高血壓,你跟我說他都沒有?喔這你說的,│ │ 我改天(【58:57】可聽見一男聲說話的聲音:跟那個法官說,說│ │ 他都沒有高血壓。你說的?你哪一位? │ │【59:05】可聽見有人說話的雜音。並可聽見有人說:不要這麼沒品拉,阿│ │。【台語】 │ │陸怡君:我拍個照。 │ │范景濬:我想說,欸.. │ │【59:13-59 :42】可聽見有多人說話的雜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