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39號
- 原告
- 張曼君
- 訴訟代理人
- 馬叔平律師
- 被告
- 張志聰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審簡字第315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39號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審簡字第315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