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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3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守訓黃雅君蘇怡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39號

原告
張曼君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被告
張志聰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審簡字第315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3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