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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李世華蘇怡文蘇昌澤

原告
李育慈
被告
陳祺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40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參與詐欺原告犯行之人,僅有刑事之同案被告蔡正泰、胡俊業,是原告即非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之人,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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