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1號
- 原告
- 李育慈
- 被告
- 陳祺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40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參與詐欺原告犯行之人,僅有刑事之同案被告蔡正泰、胡俊業,是原告即非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之人,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