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8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銘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銘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86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詹銘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