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2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衛彥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偵緝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321 號案件審理,並定民國110 年8 月11日9 時50分在第7 法庭行審判程序,惟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認無正當理由而行缺席判決,並辯論終結在案。然因本院於翌日(110 年8 月12日)收到被告(或其家人)寄送振興醫院財團法人振興醫院病危通知單,上面記載被告於110 年8 月9 日13時40分因心衰竭併肺水腫發病危通知,是被告顯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不符得為缺席判決之要件,且事涉被告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