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2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運龍
- 選任辯護人
- 郭展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75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運龍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意圖,於民國109 年6 月26日22時4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31巷路旁,以新臺幣100 元之代價,售予郭文典(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617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306公克)。嗣因郭文典於同日23時16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71巷口為警查獲而供出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0 年1 月20日9 時16分死亡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