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蔡守訓李郁屏林季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2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運龍
選任辯護人
郭展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75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運龍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意圖,於民國109 年6 月26日22時4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31巷路旁,以新臺幣100 元之代價,售予郭文典(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617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306公克)。嗣因郭文典於同日23時16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71巷口為警查獲而供出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0 年1 月20日9 時16分死亡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