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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李世華蘇怡文蘇昌澤

原告
李麗貞
被告
陳祺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40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麗貞遭被告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乃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351 號判決在案,亦即,此部分之刑事案件並非繫屬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於本院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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