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2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正忠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衛彥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偵緝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321 號案件審理,並定民國110 年8 月11日9 時50分在第7 法庭行審判程序,惟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認無正當理由而行缺席判決,並辯論終結在案。然因本院於翌日(110 年8 月12日)收到被告(或其家人)寄送振興醫院財團法人振興醫院病危通知單,上面記載被告於110 年8 月9 日13時40分因心衰竭併肺水腫發病危通知,是被告顯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不符得為缺席判決之要件,且事涉被告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正忠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21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