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劉子萱
具 保 人 劉正雄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109 年度執字第2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正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正雄因受刑人即被告劉子萱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 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乃聲請裁定沒入該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I 字第73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劉子萱前因詐欺等案件,由具保人劉正雄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6 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1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842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9 年5 月11日確定,而其住所地址乃在臺南市下營區大埤寮3 號之15、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5 樓、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2 樓等處,亦無在監在押,執行中傳拘未果,已經通緝在案,且併有另案經發布通緝之情,有108 年9 月9 日刑保I 字第7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前揭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知函、送達回證、警方拘提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緝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從而,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