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陳柏叡
- 被告
- 曾泓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曾泓溢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據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以具保人陳柏叡名義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刑保工字第124 號)。茲被告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喚及囑託拘提而均未到庭,另經通知具保人陳柏叡亦無從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業據陳柏叡到庭陳稱:我不認識被告,當時沒有幫被告辦保,卷附健保卡是被冒用的等語,並有本院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函文、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函文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復無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名義上具保人陳柏叡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