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黃于真何松穎張兆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陳柏叡
被告
曾泓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曾泓溢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據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以具保人陳柏叡名義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刑保工字第124 號)。茲被告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喚及囑託拘提而均未到庭,另經通知具保人陳柏叡亦無從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業據陳柏叡到庭陳稱:我不認識被告,當時沒有幫被告辦保,卷附健保卡是被冒用的等語,並有本院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函文、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函文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復無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名義上具保人陳柏叡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