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1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裕閔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
行觀察勒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裕閔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裕閔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1 年5 月5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有施用毒品案件待執行觀察、勒戒,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自111 年7 月5日起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觀執字第1042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1 年7 月5日起即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