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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1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蘇琬能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裕閔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

行觀察勒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裕閔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裕閔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1 年5 月5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有施用毒品案件待執行觀察、勒戒,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自111 年7 月5日起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觀執字第1042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1 年7 月5日起即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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