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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0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蔡守訓李嘉慧黃依晴

原告
張楊桂蘭
被告
周駿驊

李鎮宇

江宇洋(原名江禹霆)

右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書記官 吳秉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0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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