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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蘇琬能蘇琬能

原告徐王美促

被告曾裕閔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就本院 111 年金訴字第218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5 月2 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通 譯 陳柏憲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徐王美促被 告 曾裕閔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1 年6 月30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九萬九千元,其給付方式為匯入原告所指定之臺北富邦銀行(012)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為徐王美促之帳戶。

二、原告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 告 徐王美促被 告 曾裕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上正本係根據筆錄原本作成。

法 官 蘇琬能

檢察官 周禹境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6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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