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告徐王美促
被告曾裕閔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就本院 111 年金訴字第218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5 月2 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通 譯 陳柏憲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徐王美促被 告 曾裕閔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1 年6 月30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九萬九千元,其給付方式為匯入原告所指定之臺北富邦銀行(012)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為徐王美促之帳戶。
二、原告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 告 徐王美促被 告 曾裕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上正本係根據筆錄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