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61號
- 原告
- 郭瑞濱
- 被告
- 黃宥祥
林聖峯
吳進來
李振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郭瑞濱請求被告黃宥祥、林聖峯、吳進來、李振毓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宥祥、林聖峯、吳進來、李振毓、林鈺婷與柳宇呈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告郭瑞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黃宥祥、林聖峯、吳進來、李振毓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林鈺婷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被告柳宇呈已與原告和解成立(詳見卷附本院和解筆錄),均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